建水县网上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水县网上信访工作,处理好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认负责,急事急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信访信息技术管理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交办、转送群众网上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综合分析研究群众网上信访内容,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三)通报网上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超前做好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四)负责指导全县网上信访工作。
第五条 负责督促检查网上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辞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条 县网管中心负责全县网上信访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网上信访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提交和查询
第七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当注明姓名、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上信访散布有损领导同志形象的言论等。
第九条 信访人可通过上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十条 网上信访事项应坚持信访部门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网信访不再受理:
(一)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干部三级终结的案件;
(二)信访人不报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上报、交办、转送、通报、留存的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建水县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在 30 日内办结、上报和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且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县信访局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及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备回复条件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回复,分别由有权处理机关视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六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要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网上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或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网上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瞒、谎报、漏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传播扩散网上信访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封堵、删除相关信息,并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办理网上信访工作流程
一、登记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将网上信访事项下载分类,一事一表进行登记,信访事项内容较多的信访件可附表后,并提出拟办意见。
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事项、《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访事项,可作简略登记,按无效件处理。
二、办理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网上信访事项的基本方式有:直接答复、上报、交办、转办、通报、留存。
1 、直接答复。对问题比较单一,情况比较清楚的咨询类信访事项,由工作人员直接答复信访人。
2 、上报。分为原件上报、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原件上报是指将信访事项及附件直接呈报领导同志;摘要
网上信访督查督办制度
网上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督查督办工作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坚持谁交办,认督办的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1 、承办单位在接到网上信访事项受理交办件后,一般信访事项应在接到交办件的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报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特殊的信访事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2 、承办网上信访事项的地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情况的,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发催办函、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
3 、承办网上信访事项的地区或部门在时限内未办结的,要求承办地区或部门向网上信访办公室说明情况。
4 、已催办、时限超过延长期仍未回复办理情况的地区或部门,将向局领导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
档案管理制度
1 、收到承办部门或地区的回复,应认真及时审理。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办结并在网上公布。
2 、对承办部门或地区反馈的办理材料中,交办信访事项未处理完毕、违背有关规定,处理明显不妥的不予办结并要求重新办理。
3 、领导批示件、专报、分析、办结案件、统计报表等,应及时分类、整理、装订制成卷宗,归档存查。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保守国家秘密是网上信访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每个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观念,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制度,确保网上信访工作不发生泄密情况。
二、网上信访办公室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专人专管,无关人员不得任意进入办公室。
三、必须按严格的规定,明确送阅范围和程序,无关人员不得查看登记簿和各种检举、控告材料。
四、处理网上信访事项严格按《信访条例》和处理程序进行,对网上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举报内容等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分的内容。
五、严格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如需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六、办公室要加强数据安全性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或有失、泄密行为的问题时,及时报局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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